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资讯 » 专业培训 » 正文

不要盲目购买 这份安全购药用药提示请收好!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9-11-11  浏览次数:5
核心提示: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1日讯11月11日,记者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药品作为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,既有治疗作用,也有副作用和
 齐鲁网·闪电新闻11月11日讯 11月11日,记者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药品作为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,既有治疗作用,也有副作用和不良反应,常言道“是药三分毒”。为了购药用药安全,请注意购药用药的安全风险,主动了解药品基本常识,提升药品消费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。

一、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,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处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,凭处方购买,主动提供经过医师诊断开具的药品处方。如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,即使药店违规销售药品给您,这对您的健康可能会构成较大的潜在风险。

二、购买非处方药时,请对自身疾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,在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选购,并请服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。

三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,在药店购买药品时,请索取并留存销售小票(销售小票上应注明:药品名称、生产厂商、数量、价格、批号、规格等内容)。

四、当发现药店没有执行以下药品销售管理规定时,请保留好相关证据,拨打12345举报投诉。

1.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、购买和使用。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,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。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。

2.药店必须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的要求,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,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,并贴有专有标识;不得以搭售的方式买药品赠药品、或买商品赠药品。

3、药店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,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,并对购买者的姓名和身份证予以登记。除按处方剂量销售外,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。

4、药店不得销售疫苗、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、终止妊娠药品、医疗机构制剂、蛋白同化制剂、放射性药品等药品。

 
 
[ 资讯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0条 [查看全部]  相关评论

 
推荐图文
推荐资讯
点击排行
友情链接
 
网站首页 | 网站地图 | 排名推广 | 广告服务 | 积分换礼 | 网站留言 | RSS订阅